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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中,收受干股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的股值计算

时间:2022/3/28 14:25:28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509

受贿中,收受干股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的股值计算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下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以议定收受股权时间为受贿的行为完成时间,而二审法院最终以股权变更登记的发生时间和价值确定受贿行为时间和价格。


一审被告人贵州省省开投公司总经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109.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06年初,世纪神奇投资公司董事长张某1与时任贵州省省开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赵家兴商定,由双方注资成立多彩贵州城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06年3月,张某1向省开投公司借款,经赵家兴决定,省开投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工商银行云岩支行向世纪神奇投资公司贷款6000万元,实际到位5000万元。在商谈合作过程中,张某1提出将自己拥有处置权的世纪神奇投资公司10%的股份送给被告人赵家兴,该股份将入股即将成立的多彩贵州城公司,对应资本金为250万元,被告人赵家兴表示同意。2006年6月,赵家兴将接受股份之事告知其子赵某。赵某安排黔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与夏某具体协商、办理了收受上述股份的具体事宜,并同意将该股份收益的30%分给黄某。


2006年7月,世纪神奇投资公司经过增资扩股后变更为多彩贵州城公司,黔商公司作为多彩贵州城公司持股5%的原始股东进行了工商登记。2008年3月20日,多彩贵州城公司决定:鉴于公司已经完成兼并贵州省生物药品厂工业用地的出让手续,公司资产已经大幅增值,同意以借款的方式向公司增资前原世纪神奇投资公司老股东支付部分增值收益,用于补足原来增资时应增加的投资款900万元。2008年8月21日、27日,原世纪神奇投资公司股东分别以借款的方式向多彩贵州城公司借款补足原欠的增资款项。2011年4月,多彩贵州城公司以4.4亿元将公司资产整体转让给中国凯瑞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黔商公司所持5%股份的转让价为2200万元。2011年5月、2013年11月黔商公司分两次共收到股份转让款1510万元,赵某按之前商定的比例分成,将其中453万元支付给了黄某,剩余1057万元留存于黔商公司账户。


二审中,检察院提起抗诉,并针对“一审判决认定赵家兴受贿金额为160万元,认定事实错误,对干股转让时间认定错误”的抗诉理由及原审被告人赵家兴及其辩护人所提“赵家兴收受干股贿赂的时间应认定为2006年6月30日,收受贿赂的金额应认定为160万”的辩解理由,经查,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为了感谢赵家兴的帮助,其提出将世纪神奇投资公司10%的股份赠与赵家兴,该股份将入股新成立的多彩贵州城公司,占股5%,对应该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价值人民币250万元。赵家兴的供述与此相印证,其明知张某1所送股份即将成为双方合作注资成立的多彩贵州城公司5%的股份而予接收,其对该股份的价值明知。行贿人与受贿人达成合意。证人赵某、黄某的证言也证实,其受赵家兴之托,以黔商投资公司的名义所持股份系多彩贵州城公司5%的股份。多彩贵州城公司的工商资料证实,该公司注册时间是2006年7月4日,注册资本5000万,黔商公司作为原始股东持5%股份登记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关于收受干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的,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的股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本案中,赵家兴受贿的干股登记时间是2006年7月4日,对应多彩贵州城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其价值应认定为250万。公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赵家兴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抗诉机关所提“一审判决对增资行为的性质认定错误”的抗诉理由,经查,多彩贵州城公司成立时,原世纪神奇投资公司一方应补交注册资金900万,黔商公司所持股份应补交注册资金90万。2008年8月21日、27日,原世纪神奇投资公司股东分别以借款的方式向多彩贵州城公司借款补足原来的增资款项。至此,世纪神奇投资公司的增资行为完成,赵家兴本人及代其持股的黔商公司均未实际出资,但享有5%股份的权益。多彩贵州城公司整体转让时,黔商公司所持股份按5%转让。黔商公司欠多彩贵州城公司90万元债务,系双方经济纠纷,并不影响对赵家兴受贿行为的认定。故抗诉机关所提该抗诉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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