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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小心触犯“妨害公务罪”

时间:2018/6/11 17:35:20    来源:    作者:    点击:1608

鲁网威海3月2日讯(记者 隋云涛)虽然有些人认为只是轻微的“妨碍”行为没什么大不了,多是些小磕碰,殊不知这些轻微的“妨碍”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近日,威海高区法院审结两起妨害公务案,两名被告人均因酒后过激行为,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不仅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酒后驾车拒绝交警设卡查车,加速闯卡后将拦检的执勤民警撞伤。近日,林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诉至威海高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林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林某犯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某酒后殴打妻女,甚至对前来处警的民警暴力相向,致两名民警受伤。近日,威海高区法院审结了张某妨害公务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两名受伤民警因伤情较轻,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高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名解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务的行为。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三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务;四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国家公务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而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进行阻碍、阻挠。

2017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在高区西河北小区一楼下殴打其妻子刘某和女儿张某。后张某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一听警察要来,张某惊慌中抄起家中水瓶、酒瓶等,从6楼窗户扔向到场的民警。民警到达张某家门口时,激动的张某甚至手持菜刀进行抵抗,致民警田某手部划伤,王某手指挤伤。被告人张某于当晚被抓获归案。 酒后家暴妻女还袭警被判半年刑 2017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区沈阳路与环海路交界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拦停查车。林某未听从交警指挥靠边停车,反而加速闯卡,当场撞伤执勤民警刘某。案发当晚,林某被抓获。归案后,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林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诊断,被害人刘某椎骨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取得刘某谅解。 醉驾拒检撞伤交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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