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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之义

时间:2018/6/11 17:10:31    来源:    作者:    点击:1399

要让死刑复核程序“真的很美”,律师的介入不可或缺。而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也决定了一、二审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并不能代替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概括言之,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能更有效地、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定程序中最后一次给予准“死刑犯”活下来的砝码。这就像给一个重病患者治病,找到了最好的医生尽了最大努力,即使最终结局可能不乐观,他们也不后悔。

与一、二审辩护律师的角色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首要是为被告人保命,请求法院注重适用法律的公正原则,“减少适用死刑,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最终不核准死刑。

如何让承办法官“听”其辩护意见进而“取”之,凭的不光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其包含了更多的技巧性,是律师的真正价值所在。

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往往将立功破案、挽回多大损失作为其内部考评机制的标准,却从未把“错案纠正”作为选优评级的评价机制;而审判方面,若最终依法判定无罪,即证实出现了错案,将不得不启动国家赔偿。非是国家赔不起,错案的出现便与司法人员的业绩考评直接或间接挂钩,出现隐形的“公事私办”。这便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外部或然性因素,是各个国家每个阶段都或多或少存在的问题,非私力能随意控制或改变。

一般地,除开上述特殊的、极个别的情况,一个案件从一审到二审被判处死刑,能走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浅显的程序瑕疵的存在可能性已不大,证据基本亦固定。若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时,未能取得新证据,被害人也未能谅解,律师应立即调整方案,重中取重,从死刑适用的角度入手,考虑被告人罪行是否真的达到“极其严重”、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是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便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内部必然性因素,是绝对应掌控在手并强加运用的。

综上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本立足点是通过特别程序的适用,考量死刑适用是否正当和必要,发挥出减少死刑、避免“司法杀人”的作用,以维护准死刑犯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辩护因其作用而理应成为死刑复核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律师的辩护权绝不是空洞的权利,需要具体地行使和落实,这便有赖于死刑复核程序在具体法律适用上的改善和变革,如将辩护人与公诉人共同引入死刑复核程序中,完善控、辩、审三方构架。而这必将成为死刑复核程序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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