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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贿赂犯罪中近亲属的范围

时间:2017/5/11 10:07:18    来源:    作者:    点击:1563

       为弥补刑法没有规定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的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只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条款中近亲属的范围在刑事实体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有规定,但不统一。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笔者认为,贿赂犯罪中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应与民事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保持一致。理由如下:

  从立法背景和本意来考究,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其本意之一是要惩治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相关的贿赂犯罪行为。若采用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概念,则打击范围过于扩大,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若采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概念,将直系亲属中的孙子女、祖父母等排除在近亲属之外,则显得范围过窄,会弱化刑法的惩治功能。而民事法中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界定,更加符合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和打击腐败犯罪客观需要。实际上,贿赂犯罪中近亲属的范围界定是身份关系的确定,应该与调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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