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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万税收损失 为啥免于刑事处罚

时间:2016/12/12 16:07:58    来源:    作者:    点击:1916

993万税收损失 为啥免于刑事处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任期期间,在申请人未缴纳契税的情况下即批准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993万余元。


案发时,这位局长已经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已服刑3年。但在律师的努力下,这笔993万余元的巨额损失却没有给他带来“加刑”,而是得到了“免于刑事处罚”的最终结果。
 

服刑3年后 再次受到


服刑3年后又受到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指控,这对于因受贿罪被判入狱的于志军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2007年10月,检察机关指控山东青岛某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于志军涉嫌玩忽职守,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间,违反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在申请人没有缴纳契税的情况下即批准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993万余元。

案发后,于志军的妻子来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为丈夫聘请辩护律师,张青松律师和靳学孔律师接受了委托。


 

政策性做法非个人行为 无罪辩护思路形


在会见之前律师了解到,在2004年的受贿案中,于志军一直认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退回了全部赃款。


在会见中,对于涉嫌玩忽职守一事,于志军向律师大吐苦水。


原来,该区是一个成立较晚的开发区,为了招商引资,区政府对土地契税的缴纳要求不是很严。在于志军任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前,一直都是在办理地土地使用证之后几年才缴纳土地契税,这些情况,区政府领导和国土资源局领导都是清楚的。


于志军就任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后,对待土地契税的问题,比前任领导要求更严更规范:凡没有缴纳土地契税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都要经过区政府领导的审核批准,并由区政府下发正式文件才能办理。


由此可以看出,没有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收土地契税,是该区区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在发展的特定时期的政策性做法,而不是哪一个人的个人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于志军的行为是玩忽职守吗?他应该对这一多年来形成的后果全权负责吗?


在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中,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可能很容易发现许多对实行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但是,在这些纷繁复杂的事实和理由中,哪些才是足以对被告人定罪或者判处重刑的关键事实和理由?


“在当事人将每个有利事实或理由都作为辩护的重点时,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必须准确抓住案件的核心,舍弃形式上对被告人有利而实质上不足以否认犯罪或不足以阻止重判的细节事实和理由。”张青松说。


张青松律师和靳学孔律师在仔细研读相关材料后认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于志军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存在缺陷,为此,他俩初步确定了为于志军进行无罪辩护的思路。


 

无罪辩护起作用  结果免于刑事处


经过多次对案件事实斟酌、分析后,两位辩护律师发现本案的真正核心是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危害后果是否真的存在。即使存在,在多人与危害后果有关系的情况下,于志军到底起了什么作用,这才是公诉人指挥犯罪、审判人员认定犯罪都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渎职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有两个方面的事实要件:一是要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二是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


通过阅卷和会见,两位辩护律师认为,没有及时征收契税是该区发现的大环境造成的,“先办证后缴税”有可能是区政府甚至是区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或决定的。否则,不可能形成数年之中的绝大多数土地契税都没有在办证之前缴纳的局面。


国土资源局是区政府下属的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身为局长的于志军应当接受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区政府的领导。那么,在区政府领导签字批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于志军也就没有了协助财政局收取土地契税的职责。


两位辩护律师认为,虽然没有协助收取土地契税是事实,但在这一特定情况下,于志军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


另外,从本案的证据材料分析,本案开庭审理时没有缴纳的契税,并不是契税义务人不愿意缴纳或不能缴纳,也不是最终不征收的契税。因此,将开庭审理时没有缴纳的契税认定为国家的税收损失为时尚早。


为此,两位律师提出,在尚未缴纳的土地契税有继续征收的现实条件下,有义务征收的机关应当积极采取征收措施,及时将没有缴纳的契税征收上来。这样才能保障国家的税收不受损失,也是本案得到公正处理的关键。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于志军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该区发展的历史背景及造成契税尚未确定实际损失数额,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从案件的判决结果看,律师选择无罪辩护的思路较好地保障了于志军的合法权益,使对其有利的事实和情节最大限度地被合议庭考虑并采纳,为其争取了最轻的处罚结果。
 

辩护之余  为社会效果发出律师建议


“在做案子时,辩护之外,律师还应有全局观念,即应当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根本上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事实和理由。”张青松回忆,在这个案子中,为了证明开庭审理时没有收缴的损失并不一定是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危害后果,也为了保障国家的税收不受损失,他和靳学孔律师还及时向区法院和区检察院及区财政局发出了律师建议。


在建议中,两位律师提出,通过查阅案卷和2007年10月的开庭审理了解到,该区至今仍有部分土地使用者没有缴纳土地契税。案卷中的证据清楚地表明,有些至今没有缴纳契税的土地作用者愿意也有能力缴纳契税,只是由于土地契税征收单位没有尽到催缴契税的职责等原因才没有缴纳。


为此,两位律师建议法院、检察院应出司法建议,监督和要求相关的国家机关及时采取征缴措施,保证国家税收不爱损失;同时,还向财政局发出律师建议,指出财政局应及时采取合理、必要、有效的征缴措施,收回至今没有缴纳的土地契税,使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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