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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中,房屋市场价格的认定

时间:2022/3/21 16:21:20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528

       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真正反映市场价格的是开发商针对不特定人优惠折扣后的实际成交价格。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所谓“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通常是指交易时的真正市场成交价格,而非房地产开发商对外公布的计划销售价

       被告人于2001年4月担任市人防办副主任,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891.73928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76.45万元;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计14万元,共计982.18928万元。其中,分别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世纪梧桐•溪水园”10号楼1门102号商品房,索贿68.745万元。 

       天津高院在认定上述事实的过程中,关于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世纪梧桐•溪水园”10号楼1门102号商品房是否构成索贿以及犯罪数额。法院认为,从被告人多次向张某某主张低价购房的客观行为可以得出被告人主动索要物质性利益的结论,应认定其构成索贿。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所谓“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通常是指交易时的真正市场成交价格,而非房地产开发商对外公布的计划销售价格。天津新塘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世纪梧桐•溪水园”10号楼销售明细记载,被告人所购“世纪梧桐•溪水园”10-1-102商品房的计划销售价格为1.8万元/平方米,高于同时期售出的类似面积商品房价格。参照“世纪梧桐•溪水园”其他商品房同时期的实际出售价格,认定被告人所购房屋总价值为237.8027万元较为客观,扣除被告人实际支付的178.737万元购房款,索贿数额为59.0657万元。

       上述案例说明,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判断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从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出发,通过查证房产开发商内部的优惠销售记录,结合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产市场的交易规则及差额所占涉案房屋价值总额的比例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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