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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采访张立文律师——上市公司高管操纵股价

时间:2022/1/18 0:00:55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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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超50亿!“牛散”勾结上市公司高管操纵股价,最高获刑8年


作者:赵奕 胡金华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01-06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赵奕 胡金华 上海报道


近年来,以“市值管理”为名,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屡有发生。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披露的一起“牛散”勾结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典型案例引起了市场关注。


记者了解到,该案中,5名被告和上市公司高管相互勾结,操纵股价,非法获利超50亿元。在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亿元至1000万元不等。


“近年以来,证监会、最高院、最高检从行政处罚及刑法司法解释各个方面都加大了针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各证券交易所都不断加强监督。近期的案例也说明,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未来会不断的加强管理和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1月5日,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张立文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50亿市场操纵案始末


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介绍,2015年初,被告人、上市公司S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公司”)实际控股人何某某、麦某某(另案处理)为出售所持全部S公司股权,同被告人黄某某、文某某商定后,由黄某某、文某某及黄某某推荐的被告人蒋某某,以不低于人民币38亿元的总价分步溢价收购。此外,何某某、麦某某配合黄某某、文某某控制S公司发布“定向增发”“高送转”等利好公告以拉升股价。


同时,黄某某、文某某基于上述信息优势,通过本人或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在二级市场连续买卖S公司股票。通过协议转让及二级市场买卖S公司股价股票,黄某某、文某某、蒋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4.9亿余元、15.5亿余元、20.6亿余元(均含浮盈);何某某、麦某某等人以协议转让方式高位套现共38.46亿余元,何某某、麦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85亿余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表示,黄某某等人的行为是披着“伪市值管理”外衣的操纵犯罪,已触犯刑法,同时也遭到司法机关精准打击。


2018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等5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2018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亿元至1000万元不等。被告人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介绍,本案中,部分被告人辩称,因到案后S公司股价连续跌停,其并无实际盈利,反而巨额亏损。经查,被告人账户的账面盈利在其到案前是真实存在的,且已经带来了切实利益,如蒋某某将受让的S公司股份质押所得数亿元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本案以案发日作为操纵行为终点计算未卖出部分股票价值,将浮盈计入实际违法所得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各被告人被判处5亿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金(共计8亿余元),对资本市场起到了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针对本案件,张立文对本报记者表示,该案典型之处在于,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基于公司整体收购行为,转让方与收购方达成一致。其实质是转让方配合收购方拉升股价,其盈利成为收购方向转让方支付收购价款的重要部分,这其实是针对上市公司的整体的资产操纵。本案交易数量巨大,本案非法获利50亿元,但是其中均包含浮盈。与一般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第三方在某一个时点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信息,抬拉股价短时间套利明显不同。


严厉打击“伪市值管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嫌疑人以“市值管理”为名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顾佳表示,事实上,依法合规的市值管理与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着清晰的“红线”边界:一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或者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二是不得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股价,谋取非法利益;三是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案中,黄某某等人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上述红线,是披着“伪市值管理”外衣的操纵犯罪,已触犯刑法,因而被司法机关精准打击。


记者注意到,针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始终秉承“零容忍”的态度。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就资本市场“零容忍”联手发文,公开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意见》规定了七个方面共27条具体举措,其中包括强化操纵市场等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


2021年9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四协会联合发布《远离伪市值管理倡议书》,倡议内容包括不谋求通过“伪市值管理”提升公司市值;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加强合规管理,严控廉洁风险,不得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基金管理人职责,不参与“伪市值管理”等。


“我们认为市值管理的核心目的是使上市公司的指数价格与其公司的商业价值相匹配,达到一个合理的价值范围。其实质在于对上市公司的生产力管理、科技创新管理、劳动力管理、财务管理、商品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才能达到公司市值稳定上升的目的,这才是市值管理的核心途径和最终目的。而现在广泛存在于资本市场的所谓市值管理,也可以说是伪市值管理,将真正的管理变为单一的财务管理中的股票价格控制,这很容易陷入操纵证券市场的误区。”张立文如是说。


张立文认为,市值管理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显著边界包括,不得控制信息披露的时间或者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不得超过特定期间交易证券数量;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市值管理的核心就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基础资产和基础产业强化发展是全部价值的核心。


第三方研究机构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所有的市值管理应该是围绕着公司的主营业务去展开的,无论是资本运作还是新项目推进都应以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而不是短期的炒作噱头或概念。因为所有东西最终都会回归到实际的经营表现上来,如果业绩无法兑现,尽管股价涨的再高最终也只会是一地鸡毛。


况玉清认为,在注册制下,监管机构的职能与以往有了很大不同,除了日常职责之外,还应多进行一些投资者教育。目前,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缺乏专业判断,对市场操纵行为、非法资本运作行为的识别能力不足,只有加强投资者教育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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