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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刑事审判程序终结后,案件进入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按照生效判决,一审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5092万元。张立文律师作为代理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不应当追缴其中3200万元。并提出执行异议。但是,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驳回我们提出的执行异议。
张立文律师针对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资金使用的渠道和最终用途,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听证,认真听取了张立文律师的意见,最终经过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本案经一审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决定驳回我们的裁定,但是二审法院同样经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在实践中也是比较罕见的。
一审法院裁定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执行被告人财产
张立文律师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决定,驳回我们的执行异议
二审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北京张立文律师 职务犯罪 金融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辩护
律师执业证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
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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