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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案件,由吉林省检察院督办,长春市林区检察院负责侦查与公诉,指控被告人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系长春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涉嫌挪用公款数额为1.5787亿元。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人系国资委央企负责人(正厅级)和副总会计师,二人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罪,第三被告人涉嫌受贿罪。本案中张立文律师针对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被告人是为了单位利益、同时属于非典型集体讨论决定挪用公款的形式、收受贿赂款项退还的及时性和牵连性进行充分阐述。最终检察院对张律师辩护的第二被告人涉嫌的受贿罪不起诉。法院对张律师辩护的被告人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挪用公款1.5787亿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是仅仅判处6年有期徒刑。进而第三被告人的受贿罪也得以判处缓刑。这在同类挪用公款和受贿案件中量刑甚轻。本案中检察院和法院较大程度认可了张立文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律师执业证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
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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